簡易足壘球規則

一、比賽方法

       1.比賽人數為正式球員十人,候補球員二人,合計每隊參賽人數十二人,每隊之第十位球員為自由手。

       2.比賽採七局制,合計得分之多寡判定勝負。每局攻擊均分為上下半局,於攻方被判第三人出局時互換 攻守。

       3.比賽進行至第四局結束時,若兩隊勝負分差距十分以上;五局結束差距七分以上,得提早結束比賽。

       4.比賽時間以一小時為限,若超出比賽時間,則以當局雙方攻守完畢之總得分判定勝敗,如無和局不予 延長比賽。

       5.比賽進行中,每隊得要求兩次暫停,每次暫停時間以一分鐘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6.比賽進行時,防守方可依球員之體能,自行決定以手或腳傳接球。

       7.每隊更換球員應於換場或暫停時間內進行,若於比賽進行中,則不得影響比賽之正常進行;已更換下 場之球員,亦不得再次出場比賽。

二、球場

       1.投球距離:13公尺;投手區為直徑三公尺之圓圈。

       2.壘間距離:19公尺。

       3.打擊區:好球區寬一公尺,長三公尺;有效擊球區長三公尺,寬三公尺。

三、防守位置

       1.外野手可以縮小防守範圍,但不能進到內野區防守。

       2.投手不可離開投手區投球,球之滾動高度不得離地超過20公分,否則以壞球計算。

       3.自由手於比賽進行中,得依對手之打擊習慣,自由調整守備位置。

       4.各壘手及捕手於封殺跑壘員時不得故意阻擋在跑壘員之行進路線。

四、打擊

       1.打擊者必須要在有效踢球區域內三公尺見方內將球踢出,若踢球時 (擊球點)超出有效打擊區,不論球數為何,一律判定好球,如在兩好球之後打者判定出局。

       2.投手投出球,球滾動不得彈跳過高超過20公分,否則一律判定壞球。在三個壞球之後,打擊者得保送上一壘。

       3.比賽從一好球一壞球開始比賽,投手只要將球投至有效踢球區內,若 打擊者未踢球、踢出界外或者揮棒落空(沒有踢到球),此球判定好球,三好球之後打者判定出局;兩好球之後,若擊出界 外球亦判定打者三振出局。

       4.打擊者踢出高飛球,在球未落地前被防守球員直接接住,此時打擊者 被判定出局;壘上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原壘包,否則防守隊可以傳球至有跑壘者的壘包,封殺出局。

       5. 打擊者將球踢出後未被接殺,也沒有出界則為安打。

       6.安打後,打擊者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跑向一壘,若防守隊較早將球傳到 一壘手並踩在壘包上,則判定 跑者封殺出局。

       7.當打擊者將球踢成外野安打時,在防守隊尚未拿到球傳回投手區時, 跑壘者可以繼續往下一壘前進。

       8.若球傳回投手區時,跑壘者必須迅速站上壘包(往前一壘或原壘包),否則防守隊仍可以將跑壘者封殺出局或以盜壘判定出局。

       9.跑壘者由一壘、二壘、三壘依序推進回到本壘,若未被封殺而且未漏 踩任一壘包則得一分。

       10.擊球員不得短打(打擊後未滾過壘與壘之間的跑壘線),否則判定出 局;非故意擊出短打者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   11.比賽無全壘打,打者一次以前進一至三壘為原則。

       12.打擊者不得超出打擊區助跑與打擊,當投手將球投出後,打擊者若判 定為壞球或不欲打擊,打擊者不得有假動作助跑或假揮擊之動作,否則判定為好球。

五、跑壘

        1.棒球場上的盜壘及滑壘,在足壘球比賽中是不被允許的,滑壘及盜壘 者判定出局;跑壘者不能在球未踢出前先行離開壘包,提前離壘者判定出局。

2.高飛接殺後壘上跑者不得再跑壘(無高飛犧牲安打)。

3.跑者不得有故意衝撞防守者之動作。否則跑者判定出局,其餘跑者回 原壘包。

六、球衣與球鞋

1.比賽球員必須穿著一致顏色之球衣,且球衣背後須有15公分以上之號碼,號碼不得重複。

2.球褲長、短均可,但全隊應儘量一致。

3.不得穿金屬釘鞋、足球鞋,及其他鞋面或鞋底堅硬之鞋類下場比賽。

4.比賽採4號足球進行比賽。

七、其他

1.比賽進行中,指導教練或老師若有謾罵球員及其他粗暴行為等,經警 告仍無效者,應予壘上跑者全部向前推進一壘(防守方)或打者三振(攻擊方)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