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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點眉批:
  • 依我國民法規定,直系血親(也就是父母跟子女、或祖孫關係)相互間,互負扶養義務;如果扶養義務人有好幾個,親等同一時,就要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;扶養之程度,則按受扶養權利人的需要,與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定,這在民法第 1114 條、1115 條第 3 項、第 1119 條都定有明文。
  • 民法第 1115 條規定,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,應依下列順序定應履行義務之人:1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2.直系血親尊親屬。3.家長。4.兄弟姊妹。5.家屬。6.子婦、女婿。7.夫妻之父母。

    如果因為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先履行了扶養義務,致先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得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,此時先順位扶養義務人所受有的利益是「免履行扶養義務」,而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也因此受有損害,那麼,就可以向前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請求不當得利的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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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連結:
民法親屬編(§967-§1137)第五章 扶養
施比受有福,祝福您好運! ^_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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