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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貼] 為什麼租賃期限到期後,如果要續租,建議還是重新再訂一個契約?

發表於 : 2022-08-22, 20:08
心靈捕手
一、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:

依民法第451條,如果租賃契約期滿,承租人繼續使用,房東又沒有反對,契約將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

二、 變成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影響:

(一) 房東原本在定有期限之租約期滿後,依民法第455條即可要求房客返還租賃物。

(二) 但如果變成不定期租約,尚需有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始得收回房屋

(三) 土地法第100條: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。
  1.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
  2.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。
  3.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。
  4.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。
  5.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。
  6.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,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。
(四) 由上開要件可見,除非出租人要收回自住或改建,其他的狀況都是承租人有違約的狀況,房東始得終止租約,而一般最常見的積欠租金,也要超過二個月才行,所以才會建議,如果契約到期,建議重新訂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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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https://www.taipeinotary.com/2019/11/leas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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